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73号
煜浩鑫(山东)新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C8RMJN2B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2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7513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(《催告书》、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为60日)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 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6月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
青岛奇科力石化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1MA7H2KEXXK):
事由:纳税检查,变更检查所属期间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。
通知内容:根据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【2026】23 号,检查所属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9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73号
煜浩鑫(山东)新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C8RMJN2B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2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7513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(《催告书》、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为60日)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 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6月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一通〔2026〕524号
青岛奇科力石化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1MA7H2KEXXK):
事由:纳税检查,变更检查所属期间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。
通知内容:根据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【2026】23 号,检查所属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9日